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、民政部、財政部《關于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民發[2003]95號)和《關于規范社會團體收費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民發[2007]167號)的規定和本會章程,特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會會費包括單位會員會費、個人會員會費。
第三條 本會收取的會費基本標準如下:
1.會員單位:每年3000元;
2.理事單位:每年6000元;
3.常務理事單位:每年9000元;
4.個人會員:每年300元。
除基本標準會費以外,歡迎會員自愿繳納超過以上基本標準數額的會費,超過部分可分次交納。協會開展行業、會員急需的重大專項活動,費用支出較大時,可與有關會員協商繳納專項會費。
會員也可一次繳納一屆(五年)的會費。
第四條 會費由協會秘書處統一收取。每年1~3月份為會員交納當年會費時間;逾期未交者,秘書處向其發出提示性交費通知。
第五條 本會會費按照協會章程的規定使用,主要用于:
1.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和各項專業工作會議費用;
2.為會員提供的出版物、資料等費用;
3.日常辦公、差旅、調研、評審等工作費用;
4.秘書處工作人員工資等費用,協會聘用專家費用;
5.固定資產購置與維護、網站及工作軟件開發維護等費用;
6.行業、會員急需開展的重大活動專項費用;
7.圍繞本會宗旨開展的其他業務活動費用。
第六條 本會會費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和協會章程,按照國家會計法規和協會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,并符合以下規定:
1.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本會會費。會費不得用于業務范圍以外的活動,不得在會員中分配;
2.秘書處每年向理事會(或常務理事會)報告一次年度財務和會費收支情況;
3.定期向會員公布會費收支情況,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審查,并在社會團體年檢時向民政部報告會費收支情況。
第七條 凡本會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應積極繳納會費,并履行會員義務。對長期欠繳會費的會員,視為自動放棄會員資格。
第八條 本會會費的使用與管理,接受業務主管單位(水利部)、國家財政、審計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(民政部)的檢查、監督。
第九條 本辦法于2021年5月20日經第三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后生效。
第十條 本辦法由本會秘書處負責解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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